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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坛众人评说——由取消金像奖获奖资格引发的热议
2010-01-20 01:28:18 编辑:榕树--转载《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摄坛众人评说——由取消金像奖获奖资格引发的热议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1-16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取消桑玉柱获奖资格引发热议之
摄坛众人评说

        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做出取消桑玉柱所获得的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之后,部分媒体和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对于此处理结果不同观点的评论,甚至质疑。为了倾听各方面的声音,了解更多摄影界人士对于此处理决定的看法,为金像奖进一步完善规则、健康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我们约请了摄影界部分相关人士畅谈了对此事的看法。

        评委不可能查证所有参评作品的真实性。
        
王敬民(北京京尚名家培训机构摄影师、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商业类获得者)
        能获得金像奖让我很兴奋,之前早就知道有这么个中国摄影界的最高奖,体现个人的摄影最高成就。去年,在认真研读了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的申报启事之后,我整理了自己非常满意的作品及论文,并亲自制作放大,在金像奖截稿的最后一刻把材料送到了金像奖主办方中国摄影家协会。这些作品从拍摄到后期都是我一手完成。
        现在出了这个事件,我作为同届的金像奖获得者感觉很遗憾。当然,我不了解风光摄影存不存在或者认不认可共同创作,但是我觉得对于金像奖来说,体现个人的摄影风格很重要,即使再苦再累,也要是自己的创作。
        同时相信金像奖的评委们不可能挨个去查证所有参评作品的真实性,如果没有个人道德的约束,很多问题是没办法杜绝的。

      协会不是法院,没有能力判定作品是不是“合作”。
        乔天富(解放军报高级记者、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纪实类获得者)
        我对中国摄协取消桑玉柱获奖资格的决定是赞成的。但协会不是法院,没有能力判定桑玉柱的作品是不是“合作”,要弄清什么是“合作”在此事上真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这比鉴定摄影作品的侵权更复杂一些。因为侵权有法律条文定义,而“合作”好象还没有。协会如果做出与法律界定不一致的结论,会招致很多麻烦。我个人意见,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仅凭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来处理己不行了。非法律介入不可,这也不是个大家着急能解决的事,圈内同行和网友也不要急,真相总会大白。咱们摄影圈也有过合作作品,几个人一起拍,哥儿们之间有一个什么约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真的像网上说的那样桑根本就没参与,这个问题就大了,就是原则问题了。咱们的金像奖是全面考察一个人的能力,这种“合作”作品肯定不能代表他个人的成就。就当前能够掌握的情况,协会以金像奖章程及申报规则为标准来处理这件事,还是稳妥的。

      近年来中国摄协做了很多工作。
        陈勃(中国文联荣誉委员、中国摄影家协会顾问)
        我在1月11日的专家论证会上就不认可所谓的共同创作,所以中国摄协依照金像奖申报规则取消桑玉柱的奖项是无可厚非的。摄影与其他的艺术门类不同,除了商业广告等摄影,严格来说这是个人的创作,就我个人来说,比如说黄山摄影,我一眼就知道这张照片是不是我自己的。
        金像奖创办20多年来,累计有130多人获得创作奖,大家还是很认可这个奖项的,当然我们不敢保证其中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就像说个别党员的腐败不能否定整个党的威信一样,桑玉柱的个案不能否定整个金像奖的荣誉地位。
        参加了论证会,我也了解到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都知道近年来中国摄协做了很多的工作,不做工作就不会出问题,做工作就一定会出问题,而且做得越多就越可能出问题,我们不怕出问题,出了问题想办法解决就好。

取消获奖资格证明组委会是公正的,金像奖是权威的。
        李泛(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纪实类获得者)
        金像奖在摄影界是最权威的,我这次申报仔细研读了细则,发现他不仅需要提交作品,还要提交论文,以及既往所获奖项和作品集等体现个人成就的材料,我觉得这是公正、客观和科学的。
        这次出现这样的问题,和中国摄协的确没有太大的关系。我觉得取消获奖资格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桑玉柱自身没有提前声明是合作作品,所以造成了质疑,也最终丧失了这个奖项。
        无论如何,我认为通过取消桑玉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处理,提高了金像奖的知名度和摄影的影响力,实践证明组委会是公正的,金像奖是权威的。

      不能因为迈克尔·约翰逊服了禁药就否定奥运会。
        费茂华(新华社摄影记者、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纪实类获得者)
        我个人当时申报金像奖,就是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崇高的奖项,是中国摄影界最高的奖项,如果能得到这样一个奖,对于我个人是一个最大的荣誉。
        我是搞体育摄影的,对于金像奖现在这个事件我想举个例子,当年迈克尔·约翰逊服了禁药之后,拿了奥运会的百米金牌,后来被发现了,这也等于是个作假的事件,但这个事件并不等于说奥运会的金牌就是脏的,或者说这个金牌的权威性地位就改变了,不能这么看问题。迈克尔·约翰逊服药是个人行为,这使他个人蒙羞,但我们不能说以后的奥运百米金牌就都不行了,就不是世界上最高水平的比赛了,不是这么来看的。迈克尔·约翰逊吃药这个事,也并不是奥运会的组委会在组织上就有纰漏,现在每届奥运会都对兴奋剂有严格的检验和处罚规定,但是即便如此,近些年每届奥运会上运动员仍不断出现兴奋剂问题,这是避免不了的。
        现在金像奖出了这样的事情,未必是个坏事。我觉得应该借这个机会从各个方面来宣传中国摄影金像奖。一个是扩大金像奖的影响,至少让参与者知道,金像奖是有严格的纪律的,另外作为中国摄影界最高的奖项,荣誉越高,它的责任感就越重。参与者要增强自己这方面的意识,应该自律。
        同时我个人认为,从评委的角度来说,当时评选这些参评照片,哪有那么大的精力和条件去考证所有照片的真伪?所以,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可以借鉴奥运会的做法,就是禁赛。规则要严,要让规则和荣誉相伴,一旦出了问题,这个惩罚机制会非常严厉。我觉得惩罚机制建立好了,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让那些想要动这方面心思的人有所顾忌。
        关于所谓“合作拍摄”,法律上的事情我不太懂,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合作,到底算不算合作,这是法律的问题,已经不是中国摄影家协会能够处理的问题了。我觉得现在有些博客上的话说得太过了,有些人认为:“我觉得这有问题”,都是在那里猜测,有的甚至是毫无证据乱说。
        金像奖已经是第八届了,以前出现过这样的事件吗?没有。我觉得应该以这个事件为契机,建立起惩罚机制。法律也是如此,先有了犯法的,才有了法律,这是相辅相成,不断完善的。不要因为出了这样的事件,我们的规则都不能改,要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规则,解决问题,建立相关的机制。
        另外还是要扩大宣传,参评作品公示的时候如果摄影界的大部分人都知道这个公示,当时就可以或者可能被发现。所以我觉得,中国摄影金像奖以后需要真正把宣传扩大,让摄影界的人甚至摄影界以外的人都知道这样一个摄影界最高的奖项,都很向往和期待这个奖项的结果出来。到每年的参评作品公示出来,大家都会关注,也都会看看有没有有问题的照片。
        我参加过荷赛,据我所知,荷赛到目前为止好像还没有出现过类似问题。关键是很多国际摄影大赛首先讲究一种信用机制,每一个参与者都明白自己是一个有信用的人,要保证照片是真实的,而且保证是自己拍的,必须保证所投送的照片是有自己的版权,这些规则所有的大赛都有。其次就是很多国际摄影大赛的宣传做得好,能被摄影界广泛关注,参赛照片一出来,有没有问题马上就会被发现。所以摄影师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敢冒着身败名裂的风险,去投机取巧,这就是个信用机制。从这个层面来讲,中国摄影金像奖在宣传方面还不到位,不仅要让摄影界,还要让跟摄影没有直接关系的普通人都来关注,都来监督,就能让参与者洁身自好。现在已经是数码时代,摄影大普及,人人都是摄影师,人人都希望有机会把自己的作品展示出来,爱好摄影者大有人在,对摄影的关注度也越来越提高,因此金像奖的宣传是当务之急。现在这个事件也是个契机,中国摄影金像奖从来没有这么多媒体来报道,中国摄协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反而会使金像奖获得更好的宣传。

 在这一事件中“共同创作”只是一个幌子。
        骆永红(京华时报图片总监)
        我不反对艺术创作中的共同创作的说法,但在这一事件中“共同创作”只是一个幌子,之所以对此说法不信任,在于此前他们的另外两种说法。桑玉柱的“同机换底说”,温波的“同时同地说”,最后形成这样的“共同创作说”是需要“智慧”的,因为它符合著作权法的条款。
        至于媒体报道中提及的“1、3、5的单号是我的,2、4、6的双号是他的”、“省内省外不同署名”等“共同创作”的形式,我没有听说过类似的做法,可能是桑先生在吉林所倡导的独特做法。从本质上看,这是严重的群体 “一窝蜂” 拍摄现象,导致了作品千篇一律、作者创作缺乏独立性的结果。这是一种培养摄影工匠而不是摄影师的做法,十分不利于摄影的发展。摄影作品同其他艺术创作一样,技术只是一个基本门槛,最终是与个人的文化积淀和底蕴相关, "鹦鹉学舌"无法成就自己。
        对这一事件的发展,我认为中国摄协已经“圆满完成”了任务,不要期待太多。也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真正和温波一起拍摄的作者肖鸣能够站出来指出事实。
        在摄影界业内,关于合作摄影作品,一般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作者,他们在创作中相互认可并贡献了各自的力量而创作出的产品,他们共同拥有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通常而言,类似纠纷情况下,法院裁决所参考的是著作权法,摄影业内同样跳不出这点。
        具体到桑玉柱先生的这个个例来看,如果他组织很多人共同拍片并协调指挥等这一情况属实的话,毫无疑问,他拥有作品的署名权、著作权。但是,从作品著作权来看,摄影合作的同一张底片作品属于不可分割作品,作者共同拥有署名权、著作权。那么在2003年,温波、孟铁作品发布的时候,每一幅作品应该都有温波、桑玉柱,或孟铁、桑玉柱的署名,而这么些年来,桑玉柱先生没有任何反应,据了解,他个人有着较强的维权意识。
        而据网络上传言肖鸣所披露的信息是,作品拍摄地点是在长白山07嘹望塔拍摄的,现场只有肖鸣、温波两人,桑玉柱不在现场。
        如此看来,桑先生不仅不能拥有署名权、著作权,反而侵撰他人署名权、著作权,给人以欺世盗名之嫌。
        从这个案例来说,合作作品或署名权只是被人利用的一个幌子而已。但从现状来看,的确存在摄影家缺乏署名意识,或者说缺乏著作权、版权意识。我认为,最为关键的应该让自己的作品在正规的商业渠道按照运作规则流通、传播,比如通过有影响力和口碑的图片库代理等。另外,中国摄影赛事多,各级摄影家协会或摄影组织当妥善对待摄影者的参投摄影作品,不要让这些作品随意流落,使得摄影者被侵权盗用风险加大。

      以参评规则来认定事件的性质,做出结论和处罚是正确的。
       
徐步(《人民画报》社社长、总编辑,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评委,法国昂热独家新闻节终身评委)
        金像奖举办了8届,我觉得它已经是中国摄影界一个传统的、在学术上代表专业水平的、有足够吸引力的奖项,不能就因为出现这一事件,就去全盘否定它。借一个问题去否定整个金像奖的想法,是以偏概全的。
        我觉得任何事情、任何活动,无论是摄影的还是其他各种文化艺术活动,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目前社会发展变化很快,各种思想都发生着碰撞,出现一些问题也是正常的。关键是出现问题后,怎样去修正和完善机制,逐步去把各项活动、特别是像金像奖这样的重要活动变得更加成熟、完善。应该从积极的角度、建设性地为中国摄影事业、为中国文化事业群策群力,而不是去一味指责甚至诽谤。
        人人都有言论的自由,同时该对言论负责任。发表言论需要有一些法律意识,我希望大家还是多从一些积极的、建设性的方面提意见。金像奖不是属于某一个人的,而是国家级的文艺奖项,我们还是要从这个角度来看待问题。
        因为我参加了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举办的专家论证会,对这个事件有了进一步了解,我觉得组委会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首先是尽快地定性、下结论,并及时宣布,而且也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其实,我觉得,这件事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但是鉴于我们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有关摄影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健全,新闻摄影和艺术摄影的著作权界定,应该更细、更具体。新闻摄影和艺术摄影可以说是体力和脑力劳动结合的产物,简单地说,是完成按快门瞬间的工作。如果他没有完成按快门,没有完成这项脑力和体力劳动的过程,作品就不应该属于他。论证会上,我曾发言指出,金像奖是中国摄影界的最高个人成就奖,它的申报条件决定了,所有提交作品都应该是著作权归属于申报者个人的优秀作品,我们可以暂且不讨论著作权问题,就这件事情而言,按照金像奖的规程要求来判断,已经比较清楚了,而且比较好操作。只要组委会以金像奖参评规程来认定事件性质,做出结论和处罚,我觉得就是对的。
        我觉得,面对一件事情,首先要抓住问题本质,第二要找到合适依据,第三要实事求是,依此做出决定。不能把其他的因素带进来,那是不可取的,也不科学,不客观,结果也是不公正的。
        我曾担任过华赛的评委,同时也是法国昂热独家新闻节的终身评委。作为一次摄影评选,无论是国家级的、地区级的、行业级的,最重要的准则都应该是真实性。我是搞新闻摄影的,所谓的摄影真实性,最简单地说,第一,就是你不能造假,第二你不能用别人的东西,如果你造假了,用了别人的东西,那么你就没资格参加评选。不管你是新闻摄影记者还是艺术摄影家,都需要有职业道德,需要一个无形的准绳来约束自己,这就是摄影人的自律。这也会涉及到几个方面因素,一是遵守职业道德,二是遵纪守法。只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能很好的守法守规,这两者其实是相辅相成的。
        任何事情都是辩证的,凡事都应该从积极的角度看待。如果能把坏事变好事,那就是积极的。这件事,告诉社会各界、告诉摄影人,摄影的真实性不管时代如何发展,都是第一位的。如果人们的这种观念加强了,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这一点,那么这件事就是好事。
        这是个契机。现在搞摄影的人太多了,不仅是专业的,还有很多业余的,正是因为有人有急功近利的心理,才出现了造假现象。这些都是本不该出现的现象。这件事提醒中国摄影人、提醒摄影界、提醒全国喜欢摄影、关注摄影的人们,摄影作品的真实性是最重要的,千万不要去造假,不要“以身试法”。造假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件事情或许能够从反面达到正面的引导作用,提醒抱着侥幸心理和急功近利想法的人切莫违规操作。
        我想,中国摄影家协会、金像奖组委会、评委会、还有一切有良知有正义感的摄影人和社会各界人士,想法和出发点都是一致的。

一个人的污点不能抹杀金像奖的水准和影响力
        贾婷(北京青年报摄影记者、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纪实类获得者)
        对于专业摄影记者来说金像奖是举足轻重的,一个人的污点不能抹杀掉金像奖的水准和影响力,特别是对于新闻摄影从业人员,这件事情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不过,既然事情已经出了,金像奖的主办方就要吸取教训,在整个评选的流程上要注意提前杜绝,比如说提前的充分公示,比如说申报细则的更加明晰。当然,就像高琴所说的,金像奖也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其他很多新闻或者纪录类的摄影评选也是在逐渐完善对PS等问题的规定和限制。这个事件同时也警示以后的参评者,要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申报启事。
         我认为这一事件相对于影展或者影赛上经常出现的PS等照片作假的情况是非常特殊的,应该说是参评者个人职业操守的问题,对于如此高规格的一个奖项,参评者自身必须以高标准要求自己,而不能说用一地的、小众的所谓“潜规则”来适用这个全国性的评选活动。
         就我个人来说,除了金像奖,我参与更多的是新闻类的摄影评选,我不太清楚风光、人像等评选的情况,但是我可以肯定地说,所谓合作创作应该是不适合新闻摄影评选的。即使是指导创作,提交参评的那张至少也应该是自己按下快门的。我本人为什么选择从事摄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摄影是我自己就可以说了算的一件事。
        说到我自己这次申报金像奖并且获奖,甚至可能还是本届最年轻的一个获奖者,我是有话要说的。一则我真正开始摄影已经十来年时间了,应该说有足够提供申报的作品。这期间我也认真阅读了申报细则,并查阅了以往的获奖作品,在此基础上我花费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整理制作自己的照片。应该说参评金像奖也是我整理自己的一个过程,同时也让我看到了很多其他风格的摄影佳作。从这一点来说,我们专业的摄影记者也是认可金像奖的水准的。二则,经过20余年的发展,金像奖也确实需要引入一些新的元素和思维,而且谁都不能保证下一届不会出现更年轻的获得者。

      此风不可长
        袁毅平(中国摄影家协会顾问)
        中国摄影金像奖从创办之初,就以“评人”为主,不只照片要求量大,而且注重论文,论文不能应付的,必须得和照片一起体现自己的艺术思想和整体水平。和全国影展不同,金像奖不是颁给某幅作品的,而是颁给一个人,应该是综合因素的体现。因此,“合作创作”肯定不行的,此风不可长,必须禁止。
        至于“合作创作”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很早以前新华社就提过,中国摄协也研讨过。我想起几年前一件争议很大的事情,摄影师邓伟曾出版过一本《中国文化人影录》,拍摄这本肖像集时有人曾帮忙拿梯子打灯一类,邓伟在该书的后记中予以感谢。但是这个人却把邓伟告上法庭,认为作品应属于合作。当时法院找我调查,我说这事要具体分析,开始构思酝酿如果是合作的,这样才属于共同创作,可是打灯之类肯定不应属于共同创作。所以我认为邓伟署自己的名字是对的。类似的还有师生二人共同去一个地方拍摄,底片混在一起冲印,拍的也都一样,后来作品发表后,师生意见不统一,因为署名权问题而争论。
        桑玉柱的这次事件,相对情况更加复杂,他们三个当事人口径统一。至此,责任已不在中国摄协,因为没法调查这种私下的协议。如果当事人中有人揭发,此事就好办了。但无论如何,桑玉柱的做法是绝对不能参评金像奖的,参评金像奖的摄影作品不同于工艺品,应该是个人化的,绝不能合作。
        桑玉柱这件事带出了摄影界对其他事件的议论。我看,其实未必是坏事,甭管意见过头不过头,还是给协会提了意见的。大家有怨气也能理解,其实这是个“出气”的机会。不能就事论事,我们要借这个机会反思、改进。不过,现在的情况远比过去复杂得多,几十年前,会员人数少,事情就单纯好办一些,现在会员数量猛增,自然就有照顾不周之处,很难平衡,希望广大会员和摄影人能够理解。协会这边,一定要解释清楚,否则容易让人误解,尤其在网络上的话传来传去就走了样,协会应当引起注意。
        中国文联倡导“服务意识”,协会要紧密联系基层,把服务工作做得更好些。有些东西看起来是小事,其实是应该注意的。当然,说话容易,具体做事就有难度,我也能理解。过去我做《中国摄影》杂志主编时,只管业务,上面有拨款,经济上不操心。现在不行啊,市场经济,开源完全是对的。
        我1957年就是中国摄协的会员,后来又在协会工作多年,很有感情,一直把协会看成自己的孩子,这是心里话。听到这些反面意见,虽然我不在职,但心里也不好受,因为我是希望协会越办越好的。而且,协会这么多年来,总体的发展是值得肯定的,积极向上的。

桑玉柱个人的错误,不代表金像奖有错误。
        秦大唐(北京摄影家协会副主席)
        我认为取消桑玉柱获奖资格的决定,是公正、严肃、认真的。这个结论也是在许多专家学者论证的基础上由组委会做出的。从金像奖申报规则出发,先看当事人是否违反,确实违反了就立刻取消其奖项,给大家一个交代。千万不要纠缠到他是否剽窃中去,因为根据现在的情况来说,这个判断很难下,没有半年讨论不清楚。
        桑玉柱个人的错误,不代表金像奖有错误。实话实说,我今年也参评了金像奖,没评上,这也很正常。摄影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活动,摄协包括摄协的几个媒体每年举办的摄影活动有很多,给全国的影友提供了很多平台,摄影要提高,需要这种交流,切磋,没有什么不好的。只是现在假的东西太多了,全国很多比赛,参评照片造假或参评行为不合规则要求的太多了,所以这次难免激怒广大影友。
        摄影人还是应该踏踏实实地拍照片,如果按桑玉柱的说法,吉林摄影圈都觉得这么做是正常的,那么桑玉柱作为吉林省摄协的领导是要负责任的,他本身的协会工作没有做好。

      金像奖是“单挑独斗”的奖项,而不是“团队”的奖项。
        梁达明(第七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创作奖艺术类获得者、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评委)
        这个问题处理了,我觉得挺好。这是桑玉柱的个人行为,个人问题,他在申报的时候并没有说明是合作的,要说明早就不让他申报了。
        我曾经从第二届开始一直到第七届都申报参评了,第七届才获得金像奖,因而有个外号“梁提名”。我觉得金像奖没有技巧,靠的就是实力。因为我申报了金像奖,促进了我摄影事业的进步。每次申报,我都觉得要动一番脑子对创作要进行深入研究,推动自身进步。得奖之后,我又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其实获奖是一个形式,一个途径,通过它可以增加信心,提高水平。
        作为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的评委,我认为评选过程是没有问题的,采用无记名打分,评委之间没有相互干扰。通过做评委,我知道自己为什么前三次是提名了,比如说申报类别不合适,再比如说相遇同类题材时,作品较弱等。最终还是综合实力说话。
        共同创作作品是可以的,比如人像摄影展览中就有共同署名的情况,如修版的和着色的人。风光也可以合作啊,你提供想法,别人去操作,心甘情愿就行。但是共同创作作品是不能申报金像奖的,因为金像奖就是个人成就奖,是“单挑”的奖项,而不是“团队”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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